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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15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志良,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15421号原告:尤志良,男,1946年11月14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东安二村***号***室。被告:莊某某,女,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尤志良与被告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露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志良、被告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志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理由:原、被告于1995年自行相识恋爱,于1997年7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妻生育一子,被告和前夫生育一女,均已成年。原、被告之间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各自有外遇行为。原告系船员,长期在海上工作,十几年前,原告曾因故被拘留6个月。现在被告将此事传给了小区邻居,伤害了原告的名誉。被告莊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后二人夫妻感情尚好,原告长期在外从事船运工作,留下被告一人在家操持家务,被告对待原告之子视如己出,将其抚养成人。被告尽到了妻子和母亲的责任。2000年,原告购买了位于浦江花园的一套房屋,被告从自己户籍地房屋的动迁款中拿出6万元给了原告,当时出于对原告的信任,没有过问产权登记的事宜,后来被告发现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的儿子名下。考虑到家庭和睦,被告没有坚持要求更名。由于原告经常殴打被告,所以被告搬到了所在小区的车库里居住,该车库系婚后购买,没有产证,条件简陋。如果判决离婚,则首先应当解决被告的户口和居住问题。原告尤志良反驳称:原告没有殴打被告。车库没有产证,也没有签订合同,原告只是给了卖家一笔钱,换来了车库钥匙,离婚后被告可以继续居住在车库里。原告婚前承租了一套公有房屋,与被告无关。浦江花园的房屋是儿子结婚用的房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自行相识恋爱,于1997年7月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系均系再婚,双方在前一段婚姻中的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之间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不和,原告存在外遇。2016年9月30日,原告殴打被告导致其“双侧面挫伤,右第7前肋局部骨皮质扭曲,骨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验伤通知书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行相识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告长期在海上工作,被告尽心尽力照顾家庭,相反,原告存在外遇,并且殴打被告,这些行为损害了夫妻感情。原告称被告亦存在外遇行为,对此并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现被告不同意离婚,且离婚后被告的居住问题无法妥善解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尤志良要求与被告莊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尤志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莉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