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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辉、张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辉,张桂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376号原告: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保定市徐水区盛源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师玉超,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张桂英,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原告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辉、张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计701元,由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田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