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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执字第01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刚锋、苏伟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135-3号申请执行人李刚锋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苏伟栋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张有平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2014)包执字第01135-1号执行裁定,于2015年12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有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嘉和苑北区12-502室(产权证号:合产1138**)房产。现该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有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嘉和苑北区12-502室(产权证号:合产113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