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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崔彬彬、冯单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崔彬彬,冯单单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32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1606208.负责人:陈同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霞,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彬彬,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王署埠村人,现住址。被告:冯单单,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王署埠村人,现住址。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保险公司”)诉被告崔彬彬、冯单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车辆损失139321元、鉴定费8995元、诉讼费1634元,以上共计1499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8日18时,崔彬彬驾驶鲁E×××××号车辆与王凯凯驾驶的鲁E×××××号车辆,在南一路与广州路交叉口相撞,致使王凯凯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崔彬彬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凯凯为其所有的鲁E×××××轿车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险种。后王凯凯将原告诉至东营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赔付王凯凯各项损失共计148316元。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原告在向王凯凯全额赔付后可以向侵权人崔彬彬追偿,现原告已全额赔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被告崔彬彬与(2015)东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崔彬彬彬系同一人,原告根据(2015)东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案被告崔彬彬代为求偿的证据不足,故本案被告崔彬彬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安 芬人民陪审员 张 笃 增人民陪审员 刘 荣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玲华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