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黑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威海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威海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威海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河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金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鲁10民终1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到荣成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了其持有的档案材料,并经城建档案馆审核合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鲁10民终1431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