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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文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文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498号原告:佛山市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659号秀丽花园美虹街1座1梯2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779266762。法定代表人:梁康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陈文雄,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佛山市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佛山市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