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2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贺,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道行,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树君,男,194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广(系孙树君次子),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东(系孙树君长子),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上诉人张贺因与被上诉人孙树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9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上诉人张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汝庆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史海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