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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1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朱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朱小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127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195号。负责人:何力威,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亚利,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小春,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朱小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小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撤回对被告朱小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675元,减半收取1783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37.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徐万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董 怡代书记员 巨红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