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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许爱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爱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755号罪犯许爱平,女,1972年3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9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5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以(2016)闽01刑更22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执行机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许爱平减刑一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立案后,经公示,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减幅度,已无刑期可减。据此,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许爱平的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许爱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舒妍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