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绪强诉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强,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2575号原告张绪强,男。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中北路1号楚天都市花园B座21楼。原告张绪强诉被告湖北省楚天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绪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绪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绪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树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