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6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576号原告: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康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欧阳德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志鹏,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平,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鹏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