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东阳市江北绿海袜子定型厂、张晓康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江北绿海袜子定型厂,张晓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677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江北绿海袜子定型厂,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西范村(广福路)。经营者虞忠良,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张晓康,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东阳市江北绿海袜子定型厂与被告张晓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浙0783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江北绿海袜子定型厂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晓康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江北绿海袜子定型厂未实现债权87974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367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