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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宏兴与张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宏兴,张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宏兴,男,汉族,榆社县西马乡人,现住榆社县华西小区。被执行人:张俊峰,男,汉族,榆社县西马乡人,个体户,现住榆社县北泉西苑。本院本院在执行郭宏兴与张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俊锋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俊峰在中国农业银行榆社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