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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抗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仲国、韩永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仲国,韩永军,佟振梅,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抗6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仲国,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韩永军,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回族,住高碑店市。原审被告:佟振梅,女,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申请人张仲国与被申请人韩永军,原审被告佟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811号民事判决,向涿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7月28日,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涿民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张仲国的再审申请。2015年7月31日,张仲国向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冀保检民(行)监[2017]1306000004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雅莉审判员  赵孟臣审判员  胡振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