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蒋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4511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蒋伟,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5年6月2日(2015)高新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蒋伟盗窃罪一案,执行标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新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移送执行机关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