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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康元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元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康元琴,女,汉族,1972年6月2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委托代理人:奥成旗,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廷会,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址:陕西省西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元琴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元琴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康元琴9941.4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康元琴9941.4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已将案件款汇入本院执行账户,经同开户行核实属实,故执行费50元不予收取。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康元琴兑付了案件款9941.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艳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