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永卫与王榜紧、郭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卫,王榜紧,郭林,王中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376号之一原告:周永卫,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王榜紧,男,汉族,住召陵区。被告:郭林,男,住新乡市封丘县。被告:王中宣,男,汉族,住召陵区。原告周永卫与被告王榜紧、被告郭林、被告王中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王中宣地址不详细,案件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永卫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未缴纳。审 判 长 吕松涛审 判 员 赵 琼人民陪审员 谢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