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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永卫与王榜紧、郭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卫,王榜紧,郭林,王中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376号之一原告:周永卫,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王榜紧,男,汉族,住召陵区。被告:郭林,男,住新乡市封丘县。被告:王中宣,男,汉族,住召陵区。原告周永卫与被告王榜紧、被告郭林、被告王中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王中宣地址不详细,案件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永卫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未缴纳。审 判 长  吕松涛审 判 员  赵 琼人民陪审员  谢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