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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百旺、张庆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百旺,张庆森,赵俊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孙百旺,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庆森,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俊春,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孙百旺与张庆森、赵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阳谷执字第5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阳谷县工商局、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信息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公证处(2013)阳谷执字第5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等费用,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立强审 判 员  王广义人民陪审员  陈风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守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