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尹春生申请执行毕明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春生,毕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春生,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毕明云,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春生与被执行人毕明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毕明云银行存款41,000.00元给付申请人尹春生,余款因被执行人工资及公积金被另案冻结,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本次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