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李文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李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新路,组织机构代码:360102196102123333。被执行人:李文胜,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0902执276号执行裁定书,同时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文胜的房产(产权证号:余房权证余江县字第××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偿付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文胜的房产(产权证号:余房权证余江县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