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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传辉、郭传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辉,郭传峰,郑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张传辉,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郭传峰,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郑绪军,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传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传峰、郑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5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