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南京闽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沭阳县九方家具厂、王新国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闽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沭阳县九方家具厂,王新国,刘绪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2517号原告:南京闽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宁六路606号C栋792室。法定代表人:陈飞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井虎,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庄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九方家具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陇集镇工业园区路南侧。负责人:王新国,该厂总经理。被告:王新国,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刘绪军,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南京闽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县九方家具厂、王新国、刘绪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闽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闽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19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南京闽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程家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沃律江书 记 员 孟庆丰书 记 员 蒿美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