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游云、韩秀珍与被执行人何小君、谢建红、王万明、谢祥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云,韩秀珍,何小君,谢建红,王万明,谢祥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游云,男,生于1963年1月14日,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韩秀珍,女,生于1966年8月5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何小君,女,生于1975年9月15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谢建红(曾用名谢祥红),男,生于1972年2月2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王万明,男,生于1964年4月4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谢祥桂,女,生于1962年7月11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云、韩秀珍与被执行人何小君、谢建红、王万明、谢祥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小君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小君所有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