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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贾元林与黄么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元林,黄么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1130号原告贾元林,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告黄么忠,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元林诉被告黄么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元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元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元林负担。审判员  刘玉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