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贾元林与黄么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元林,黄么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1130号原告贾元林,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告黄么忠,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元林诉被告黄么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元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元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元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元林负担。审判员 刘玉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