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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与刘民、李晚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刘民,李晚侠,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5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红艳,行长。被告:刘民,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李晚侠,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力新,经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下称邮储银行)与被告刘民、李晚侠、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物权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