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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许团结与杨朔、何高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团结,杨朔,何高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605号原告:许团结,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杨朔,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何高子,男,现年23岁,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许团结与被告杨朔、何高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许团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团结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团结负担。审判员 金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