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4310吕华与姚兴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华,姚兴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华。被执行人:姚兴元。申请执行人吕华与被执行人姚兴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3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姚兴元于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吕华劳务费22500元;二、双方确认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元,由被告姚兴元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吕华预交,法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姚兴元于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吕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吕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金额微小,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2、被执行人姚兴元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夏园新村11幢306室房产一处,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该房产涉及案外他人,本案暂无法处置。上述房产轮候查封期限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封,否则将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3、另查姚兴元名下有位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夏园新村11幢305室的家庭财产,该家庭财产已被姑苏法院进行拍卖,本案已依法参与分配,因该财产涉及案外他人,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被退回。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26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的委托调查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福禄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