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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程清素、罗晓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程清素,罗晓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06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办事处海棠大道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6129189R。负责人:荣增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程清素,女,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罗晓武,男,195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被告程清素、罗晓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