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聂献军、许士秋、安乡县双胜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聂献军,许士秋,安乡县双胜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229号。主要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石安,男,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献军,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津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军,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士秋,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公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乡县双胜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经营者:潘文利,该驾校负责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献军、许士秋、安乡县双胜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7)湘078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其与聂献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93.03元,减半收取1146.5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卜玉苹审 判 员 李 冲代理审判员 彭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施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