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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河北坤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坤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任丘东西八新村项目部,汤桂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河北坤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安全局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73873774-6。法定代表人温俊花,该公司经理。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东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兰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任丘东西八新村项目部。被告汤桂林,男,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江苏省金坛市人,住该村。原告河北坤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任丘东西八新村项目部、汤桂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坤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坤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坤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立平审 判 员  付青云人民陪审员  伊 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