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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齐洛瓦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昌齐洛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庐山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7460806760。法定代表人:胡应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昌齐洛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27994F。法定代表人:胡书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齐洛瓦电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腾退厂房部分已执行完毕;关于金钱给付部分,经查询被执行人南昌齐洛瓦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爱珍审判员  姬 军审判员  陈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