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民终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广西鹿寨强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龙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鹿寨强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龙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终2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鹿寨强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鹿寨镇元宝小区二期(审)1号(碧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76893998XR。法定代表人:肖成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峰,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江,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仫佬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克昌,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鹿寨强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西鹿寨强辉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婷婷审判员 温清华审判员 余 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翔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