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长柱、李长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柱,李长庚,冯焕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柱,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殿民,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庚,男,194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原审被告:冯焕岭,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上诉人刘长柱因与被上诉人李长庚、原审被告冯焕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1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对于借款事实、借款是否交付以及涉案借款证明条的书写人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1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长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景晨光审判员 吴金魁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