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沭阳县北京路祥瑞电脑耗材经营部与冯长军、张明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北京路祥瑞电脑耗材经营部,冯长军,张明华,嵇建财,张垂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516号原告:沭阳县北京路祥瑞电脑耗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北京北路(建陵宾馆楼南侧)。经营者:周永进。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岩,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长军,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张明华,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嵇建财,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张垂龙,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与四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北京路祥瑞电脑耗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磊娟人民陪审员 张怀忠人民陪审员 仲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咏仪书 记 员 李仁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