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4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55年10月0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55年04月02日出生。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人王某某支付医疗费1331.54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医疗费1331.54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自动履行案件款1331.54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431.54元,申请人王某某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625执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审判员 米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