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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029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被告:程某,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