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029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被告:程某,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涿州市。王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