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督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忠永、李燕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忠永,李燕,张卫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9民督24号申请人:张忠永,男,汉族,生于1947年12月2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1:李燕,女,生于1968年3月28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2:张卫东,男,生于1971年3月7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人张忠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忠永称,2016年5月20日内被申请人李燕、张卫东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向申请人张忠永借款50000元,并于2017年5月21日出具欠条一张,后申请人多次索要无果,现要求被申请人李燕、张卫东偿还申请人张忠永借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燕、张卫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忠永借款50000元。申请费3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