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丽颖、董岩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丽颖,董岩松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921号原告: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民主街新华社区。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霁雯,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颖,住敦化市。被告:董岩松,住敦化市。原告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颖、董岩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3元,减半收取911.5元,由敦化市鹏晟宜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健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