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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2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274号工行、胡适信用卡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朝阳开发区支行,胡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2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朝阳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胡适,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执行依据:(2016)湘0903民初3719号民事调解书。案由:信用卡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朝阳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胡适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适主动将抵押车辆予以变卖,所得款项已全部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朝阳开发区支行贷款。经查,被执行人胡适暂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朝阳开发区支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