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川执字第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青岛方圆达橡胶厂机械有限公司、谭延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方圆达橡胶厂机械有限公司,谭延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方圆达橡胶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村。被执行人:谭延洋,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方圆达橡胶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延洋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