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170号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西陵峡路1号甲内1户。法定代表人:王朝晖,董事长。被告:宋建国,男,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丽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