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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州市长旺矿山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郴州市长旺矿山材料有限公司,何长高,郴州市五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何斌,谭运月,梁振海,陈闰红,欧阳剑,黄义香,谭国保,王五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郴州市长旺矿山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何长高,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郴州市五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何斌,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谭运月,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梁振海,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陈闰红,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欧阳剑,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黄义香,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谭国保,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王五妹,女,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郴州市长旺矿山材料有限公司、何长高、郴州市五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何斌、谭运月、梁振海、陈闰红、欧阳剑、黄义香、谭国保、王五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未查到。调查可供执行财产措施已用尽,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2执恢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