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邵华雷、单联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华雷,单联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邵华雷,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单联亭,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高密市。申请执行人邵华雷与被执行人单联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7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2)寒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