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日富、潘国盛等与金溪县琅琚镇杨公桥村委会揭坊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日富,潘国盛,金溪县琅琚镇杨公桥村委会揭坊村小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832号原告:余日富,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原告:潘国盛,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告:金溪县琅琚镇杨公桥村委会揭坊村小组。负责人:王影华,组长。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原告余日富、潘国盛诉被告吴金溪县琅琚镇杨公桥村委会揭坊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日富、潘国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5元减半收取4003元,由原告余日富、潘国盛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