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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文隆因与被上诉人贺凌云、袁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文隆,贺凌云,袁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隆,男,汉族,1992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凌云,男,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华平,男,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系被上诉人贺凌云亲属,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敏,男,汉族,1982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上诉人郭文隆因与被上诉人贺凌云、袁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湘020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上诉人郭文隆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文隆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文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上诉人郭文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诚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瑞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