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3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沃某1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某1,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3民初1235号原告:沃某1,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委托代理人:陈卫,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原告沃某1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卫、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沃某1诉称,原、被告双方认识恋爱后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婚生子沃某2出生,××××年××月××日沃某3出生。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常为日常生活琐事争吵,原告为生活需要常年在外打工,被告承诺在家抚养小孩照顾家庭。然而,被告没有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婚生子均是由原告的母亲抚养照顾。被告于2016年5月外出不归家,踪迹难寻,为此,原告多次劝说被告要珍��夫妻关系,珍惜家庭,但是毫无作用。由于原、被告双方无法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被告无家庭责任感,造成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沃某2、沃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每人生活费1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3、各人生活物品归各自所有,私人债务由各自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我们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且小孩太小了,所以我不同意离婚。我希望原告家里人不要过多干涉我们的婚姻,我希望我去看孩子时,孩子的奶奶不要阻拦。故请求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沃某1、被告杨某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沃某2,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沃某3。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之后因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16年5月,原、被告发生争吵,杨某离开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之后双方缺乏沟通导致感情日益淡漠,现沃某1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杨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沃某1与被告杨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且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均在外辛苦打工赚钱养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出现裂痕,特别是2016年5月杨某在双方争吵后离开家,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现原告请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供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相应证据,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另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及婚姻关系的现状��看,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多为两个儿子的健康成长考虑,互尽家庭责任,彼此谅解、相互尊重,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沃某1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沃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