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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8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何宽根、钟雪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宽根,钟雪冬,罗春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宽根,男,194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钟雪冬,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罗春柳,女,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何宽根与钟雪冬、罗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钟雪冬、罗春柳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钟雪冬名下位于桐庐县新合乡松山村松山自然村的房产(集体土地不能处置),被执行人钟雪冬名下车牌号码为浙G×××××的车辆于(2017)浙0122执172号执行案中查封(未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钟雪冬、罗春柳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7件,总标的约4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及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钟雪冬在(2017)浙0122执1235号执行案予以布控,被执行人罗春柳在(2017)浙0122执1235号、(2017)浙0122执172号执行案中予以布控。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何宽根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钟雪冬、罗春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