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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XX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57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86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现住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驻马店市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以泌检刑诉【2017】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7日01时50分许,被告人张XX酒后驾驶一辆黑色金马牌闽D×××××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象河乡象河街金月亮KTV唱歌喝酒后回家去,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象河乡象河街邮政所附近路段时,被象河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1713号鉴定:被告人张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8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司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XX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张XX的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酒驾查获视频光盘一张、被告人酒驾查获照片及抽血照片、前科查询证明、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笔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张XX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XX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表示自愿接受财产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