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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兆雨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海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兆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海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兆雨,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北京海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兆雨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刑初23号法律文书业已生效,判决确定王兆雨向北京海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筑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退赔人民币1574元、1105元。因王兆雨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被依法移送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兆雨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已被被我院依法查封;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海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表示放弃执行标的。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京0107刑初23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雪林审判员  曲东民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