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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婷芬、雷东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婷芬,雷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四川省安岳县。法定代表人杨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少隆,男,生于1985年10月20日,汉族,系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蒋婷芬,女,生于1977年3月2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雷东风,男,生于1978年9月1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蒋婷芬、雷东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蒋婷芬、雷东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婷芬、雷东风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蒋婷芬、雷东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蒋婷芬、雷东风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现被执行人蒋婷芬、雷东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案执行情况和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蒋婷芬、雷东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4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蒋婷芬、雷东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彬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涛